2009年12月26日,消费者薛某匆匆忙忙的来到莱州市消协称,他通过电视购物节目订购了一款价值2380元的某品牌手机,与供货商协商为货到后付款。但当邮政快递员送到货,薛某付款后现场拆封时,发现手机与订购时的材质、型号都不相符,而且从外观看不是正规产品,于是急忙打电话给供货商,对方却久久无人接听,于是他请求邮政快递员暂时不要汇货款,但邮递员称货到汇款这是邮政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的规定,他们只负责送货,货物的质量由薛某与供货商联系,货款必须按期汇到对方帐户上。双方争执未果,薛某马上来到消协请求帮助。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随薛某前往莱州邮政快递公司,向邮政快递公司负责人说明根据《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部手机涉嫌假冒,快递公司在明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不能仅仅根据内部规定执意汇款。在积极调解下,邮政快递公司最终同意将手机退回发货单位,使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
(陶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