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的莫先生在武康某餐饮店和朋友聚餐完毕后下楼时,突然有一人不慎滑倒,并将走在前面的莫先生撞倒。由于莫先生脸部直径撞到了楼梯扶手,当场磕掉一个牙齿。同时,其价值1000多元的某品牌手表也因被撞而摔坏。
事情发生后,莫先生立即被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该餐饮店老板支付。但双方就手表损坏的具体赔偿数额存在分歧,莫先生遂向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在经过详细调查后了解到:(一)莫先生牙伤和手表损坏均属实;(二)当天晚上莫先生等人均有饮酒,但量较少,神志清醒;(此点餐饮店老板无异议)(三)餐饮店楼梯灯光较暗,存在因看不清台阶而滑倒的可能性;(四)莫先生的损伤是由于其朋友不慎滑倒被撞而受伤。
在调解过程中,莫先生认为:朋友滑倒主要是因为餐饮店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继而导致自己受伤,本人并不存在过错,故餐饮店应赔偿摔伤医疗费及手表损失,用共计2000元;餐饮店辩称:虽然楼梯灯光存在不足,但并非是导致莫先生受伤的直接原因,其朋友在主观上亦有不小心之过错,故只同意承担部分责任。消保委认为:莫先生因被撞造成的损害事实系餐饮店灯光不足和友人不慎滑倒两个因素共同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结合手表购买时价值和消费折旧率以及牙齿整治费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餐饮店一次性补偿莫先生人民币1000元,其余损失由莫先生和朋友自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