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须知

  消费者投诉要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投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

  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     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消费者协会要审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对下列情况投诉应予受理:

  (一)消费者因《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四)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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